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
2019-11-27  点击: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厦门市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本市大学生参保的筹资标准如下:

(一)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130元的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对参保大学生按每人每年47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的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第四条  各高校参保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每年的6月份由所在学校统一上解给地税部门。

本办法实施当年的在校大学生,以及每年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的910月份,由所在高校统一向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在11月底前将上述参保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解给地税部门。

第五条  大学生登记参保后,由所在院校统一向辖区内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障卡。参保大学生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用。

第六条  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1日至次年6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1日起生效,并按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医疗费用。20173-6月厦门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如下:

大学生医疗费自付比例简明表

20187月—20196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一级医院

基本

医疗

保险

门诊

10000元以下

45%

55%

65%

10000

65%

75%

85%

住院

10000元以下

66%

76%

86%

1000020000元以下

71%

81%

91%

20000

76%

86%

96%

起付标准(个人自付)

3万元

3万元~10万元(含)

60%

10万元~20万元(含)

70%

>20万元

80%

身份

   

     

1、本市辖区内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2、大学生包括以上高校中全日制教育的侨、港、澳、台大学生。

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中,未在学校就读且未满18周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必须是居住在本市,其父亲或母亲持有效《居住证》,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18周岁以上在政府批准设立的相当高中学历学校的在册学生。

各高校参保大学生,每年6月份由所在学校将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统一上缴到税务部门;新入学的大学生应在当年9月至10月份由学校向税务部门办理参保手续,并在11月底前缴纳医疗保险费。

每年310日至525日向学校、居(村)委会申请参保,新生儿(一周岁以内)每月均可办理。

缴费

标准

个人每人每年按28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每人每年补助650元。其中,困难大学生、本市户籍低保、残疾未成年人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

1、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本年度大病医疗保险最高赔付限额40万元。

2、对连续参保者,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多可提高5个百分点。

3、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诊察费及常规医疗检查费用,不超过500元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部报销。

4、可使用已建立医疗共济的家庭健康账户资金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消杀产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自付费用、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费和诊疗费用、疫苗、体检等费用。

第七条  参保大学生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异地或回原籍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市二级(含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外就医证明,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其在异地或回原籍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九条  参保大学生进行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活动等需在异地就医的,应由所在高校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到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条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期间,以及新入学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至入学前在原籍或长期居住地患病时,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参保大学生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大学生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后的六个月内结算完毕。

第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政府补助部分的资金,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建立独立核算体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根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情况核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周转金。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当年不足支付部分,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  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地税、教育、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大学生纳入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经办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200971日之日起施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