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09-04  点击:

    诚毅学综[2017]1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章程》和《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治校与以人为本相统一;(二)坚持纪律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三)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的处分期为12个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三)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其他可予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

(九)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十)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处分期内参评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三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或司法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泄漏国家秘密,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利用、参加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抢劫、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治安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恶意侵占公共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学校有关学生考勤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二十六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法定节假日不计)连续累计达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6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10天以上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器材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卷或答案牟取利益、再次考试作弊的,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买卖论文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碍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者、为首者、持械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告不改的;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劝告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劝告不改的;

(四)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经劝告不改的;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经劝告不改的;

(六)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经劝告不改的;

(七)在学生宿舍楼内饲养宠物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弄虚作假获取不当利益的,除追回不当得益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劝告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从事或参与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分及解除程序

第四十六条 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教学院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事实材料送交学工部。

学校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教学院系,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关教学院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学工部、教务部、保卫部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行为,收集证据,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部、保卫部须将学生违纪事实材料送交学工部。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八条 学工部接到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学生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听取。听取陈述和申辩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做好记录。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意见反馈给学工部,学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考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学工部根据教务部对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提出拟处理意见,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学工部提出处理意见并由教务部会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会签、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授权、分管院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告知书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在3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违纪处分决定书的,由所在教学院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告知书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违纪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认可的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保存邮寄凭证及送达告知书回执,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工部网站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由该生所在教学院系负责考察。学生处分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表现良好的,可申请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或突出表现的,原则上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但实际执行的处分期限不少于原处分期限的50%。悔改不明显的,视情况可给予延长36个月的处分期。

学生在处分期内办理休学的,处分期限顺延。

第五十三条 符合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向所在教学院系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教学院系核实学生申请材料,并对学生受处分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议,形成是否按期解除处分的建议,将申请解除处分材料报送学工部。学工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十四条 毕业班学生受处分的,原则上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定处分期限的50%。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并取得毕业资格者,可于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院系审核,学工部复核并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学生本人。不同意解除处分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学生所在教学院系,由教学院系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承担,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六十条 学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自学考试专修班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诚毅学综[20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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