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16-09-01  点击:

 

(集大诚毅学[2006]71)

 

为规范我院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增强学生组织纪律观念,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学生开展安全有益的活动,本着既要组织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又要确保安全稳定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听从指挥,统一行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维护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民情。

二、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须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组织严密、责任落实、确保安全”。

三、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厦门市范围内进行,须有教师(一般为相关专业辅导员)带队,当天往返(原则上不得超过1900)。

四、组织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填写《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集体活动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审批。如活动申请未能满足第三条规定的,须经学工部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学生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使用有营运资质公司提供的交通服务。严禁到江河、水库、池塘游泳,严禁酗酒、赌博,注意安全用火。

六、已批准的校外集体活动若遇恶劣天气或存在其它安全隐患,一律自动取消。

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校外集体活动。严禁以组织名义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如各种旅游等)。违反规定的,对组织者按有关规定从重处分。

八、外出实习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到实习地附近或途中风景区参观、游玩。

九、在外出活动期间,若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寻求当地有关机构的救助,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组织自救,同时迅速逐级报告,院系有关人员要及时妥善地处理事故。

十、凡在校外集体活动中,由于组织不得力,保障措施不健全,防范不到位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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