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
2016-09-01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院“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合格加特长、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激励我院师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努力争取优秀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科竞赛,是我院学生经过学院批准,以集美大学或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名义参加的学科竞赛活动。适用对象是参赛学生及指导教师(含特邀指导教师)。

第三条 参加学科竞赛的学生,平时不得影响正常上课。若正式比赛时间与上课或考试时间冲突,必须办理请假或缓考手续;若正式比赛时间与实践教学时间冲突,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院系、教务部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可免修或替代一门直接相关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二章  竞赛分类

第四条 根据举办者级别和竞赛层次,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级六类:

国家级A类:指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重要赛事,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CCTV全国大学生机器人电视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含嵌入式系统专题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泰迪杯”全国数据挖掘挑战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青春大赛(含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创业实践大赛、公益创业大赛三个方向)等。

国家级B类:指国家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包括: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 挑战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中国智能机器人大赛、全国大学生软件技能大赛、“中国软件杯”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计算机仿真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控制仿真挑战赛、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计与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全国高校学生DV作品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技能大赛、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全国高师学生英语职业技能竞赛、“网中网杯”大学生财务决策大赛、全国高校云计算应用创新大赛、全国高校物联网应用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机械产品数字化设计大赛、全国高校算量软件大赛、全国高校外贸单证岗位(电子化)技能大赛等。

省级A类:指福建省主办的国家级A类竞赛项目的省级分赛区竞赛、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等。

省级B类:指福建省主办的国家级B类竞赛项目的省级分赛区竞赛、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等。

校级:指集美大学主办的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挑战杯”创业计划大赛等。

院级:指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主办的,学院认定的院级学科竞赛。

第五条 国外境外机构举办的学科竞赛项目,以及本办法未列入的国内学科竞赛项目,需经学院认定。

第三章  获奖加分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可以按获奖等级在课程结束考试加分、免修选修课学分、申报课外技能训练与创新实践学分(三项限选一项)。  

第七条 课程结束考试加分或免修选修课学分标准:

       加分方式

获奖等级

免修选修课学分分值

每门课程加分分值

国家级

省级

国家级

省级

特等奖

6

4

35

25

第一名、一等奖、金奖

5

3

30

20

第二名、二等奖、银奖

4

2

25

15

第三名、三等奖、铜奖

3

1

20

10

第八条 课程结束考试加分仅限于参赛当学期所修读的课程(综合素质选修课程除外),加分后的成绩不超过以下标准:考试成绩低于50分的,上限为70分;考试成绩在50-60分的上限为80分;考试成绩在61分以上的,上限为95分。

第九条 在课程结束考试加分和免修选修课学分的,由院内组织单位(教学院系、部)在开学第一周将有关竞赛文件的复印件、获奖学生名单、名次(获奖证书复印件)及《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加分审批表》报教务部,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在课程结束考试中加分和免修选修课程的资格。

第十条 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以获奖加分后的成绩作为专业奖学金的评奖依据,但不再参加学习进步奖评奖。

第十一条 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有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者,不能参与专业奖学金评定。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三、四、五条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师生,可以按获奖等级给予相应的奖励。

1  学生的奖金标准(单位:元)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或特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A

个人参赛

2000

1600

1200

组队参赛

15000

10000

5000

国家级B

个人参赛

1600

1200

800

组队参赛

10000

5000

3000

省级A

个人参赛

1200

800

600

组队参赛

3000

2000

1500

省级B

个人参赛

600

500

400

组队参赛

2000

1500

1000

校级

个人参赛

/

/

/

组队参赛

1000

800

600

院级

个人参赛

/

/

/

组队参赛

1000

800

600

 

2  指导教师的奖金标准(单位:元)

获奖等级

竞赛级别

一等奖

(或特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A

指导个人参赛

2000

1500

1000

指导组队参赛

4000

3000

2000

国家级B

指导个人参赛

1500

1000

700

指导组队参赛

3000

2000

1500

省级A

指导个人参赛

700

500

400

指导组队参赛

1500

1000

800

省级B

指导个人参赛

500

400

300

指导组队参赛

1000

800

600

院级

指导个人参赛

/

/

/

指导组队参赛

500

400

300

 

第十三条 对设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奖励标准与一等奖奖励标准相同;对只排名次的竞赛,取前6名给予相应的奖励,第1名、23名、46名分别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参加学科竞赛小组成员不全是我院学生的,我院参赛学生个人奖金按“相应奖项奖金/该小组总人数”计,指导教师按我院参赛学生所占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加分和奖励按学期进行评定,根据需要召开表彰大会或报告会。

第十六条 同一竞赛项目在同一学期内取得两个等级以上的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的专业比赛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由学工部负责提交学科竞赛奖励名单,教务部会同审核,报学院审批。参赛学生奖励金从学院奖学金经费支出,指导教师的奖励金从学院教学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集大诚毅教综[2013]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加分事宜由教务部负责解释,评奖事宜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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