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诚毅学综〔2016〕1 号)
2015-05-26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学院要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学生必须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处理时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违纪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违纪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含二级学院,下同)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审查,报学院批准,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或突出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审查,学院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原定察看期的50%);悔改不明显的,可给予延长3个月察看期;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刑事、行政拘留处罚的或应当受到校纪处分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发文之日起,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情,由学生本人承担,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并能积极协助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认错态度不好,隐瞒违纪事实真相的;

(三)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当学期取消其评定奖学金的资格,当学年取消其评定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如果是学生干部,应当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且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担任各类学生组织的干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泄漏国家秘密,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尚未触犯法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六条 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检举人、证人和知情人进行恐吓、威胁、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600 元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5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恶意侵占公共财物,案值不足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6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害公私财物,后果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学院有关学生考勤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因病、因事且有证明者除外,法定节假日不计)连续累计达3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5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6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10天以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涉及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情节的,或再次考试作弊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碍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节 扰乱学院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寻衅滋事、斗殴或聚众斗殴的,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者、为首者、持械者、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分。

(二)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院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院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劝告不改的;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劝告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劝告不改的;

(四)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经劝告不改的;

(五)违反学院作息制度,经劝告不改的;

(六)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经劝告不改的;

(七)有其他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院或院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院利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院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弄虚作假获取不当利益的,除追回不当得益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妨碍学院管理人员依照学院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 在学院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劝告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污损墙壁以及违章张贴、悬挂条幅、攀折花木,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劝告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六条 从事或参与其它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四十七条 学生所在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由相关系负责调查并核对事实,收集证据,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学生违纪事实材料送交学工部。

学院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相关系,并协助做好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相关系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学工部、教务部、保卫部在必要时,可直接组织调查学生违纪行为,收集证据,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部、保卫部须将学生违纪事实材料送交学工部。

第四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检讨书或陈述材料;

(三)违纪事实证明材料(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九条 学工部接到学生违纪事实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审议,及时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考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理:学工部根据教务部对学生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提出拟处理意见并由教务部会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会签、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院授权、分管院领导批准;对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条 学院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制作违纪处分决定书。违纪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和学生申诉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 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收违纪处分决定书的,由系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违纪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认可的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院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由所在系负责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告知学生家长,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的申诉按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诚毅学综〔20157号)同时废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