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毅学综[2017]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章程》和《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11-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工部、学工部、教务部、招生办、保卫部、团委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工部。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三)作出处理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申诉书包含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等;(二)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第九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一)申诉人应是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受违规、违纪处理的学生本人;(二)申诉书必须写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申诉必须未超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申诉期限;(四)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范围。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对受理的申诉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研究复查结论的会议,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告知申诉人和原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部门。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在申诉和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集大诚毅学综〔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