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2018-07-03  点击: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奖学金资助、引导、激励的作用,推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机构

 

(一)评审委员会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审定各教学院系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一人,由学工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由团委、就业办、各教学院系党总支(副)书记等组成。

 

(二)评审小组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各教学院系设立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教学院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办公室主任、辅导员、若干学生代表等为成员。

 

二、评审标准

 

(一)申请资格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注册后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专升本学生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二)国家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当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在处分考察期内;

 

4.学习成绩优异,当学年中,每学期均获二等及以上奖学金,且学习成绩需位于前10%(排名以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和名次确定,下同);或者学习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位于10-30%之间、没有不及格科目,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突出表现要求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并提供证明材料);

 

5.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励志向上;

 

3.当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且不在处分考察期内;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申请者必须是当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学习成绩优良,当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成绩排名原则上必须位于前40%;如排名位于40-60%之间,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评审要求

 

(一)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指标进行等额评审;

 

(二)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成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委会申请回避;

 

(四)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四、评审程序

 

(一)评委会主持召开预备会,全体评委会委员参加。评委会办公室介绍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宣布工作纪律、日程安排等。

 

(二)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本教学院系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情况报评委会办公室。

 

(三)评委会办公室按照要求对各教学院系报送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各教学院系报送的评审材料和评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申请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报评委会审定。

 

(四)评委会进行审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会议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评审结果方为有效。凡在评审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经评委会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委员赞成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评委会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评审结果信息档案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其他

 

1.本办法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集大诚毅学综[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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