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征兵工作管理规定
2019-09-09  点击:

诚毅学综〔20191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大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踊跃报名参军入伍,投身国防事业,提高应征入伍大学生的数量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20138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其中第十二条有关学费减免规定只适用于在我院报名,经集美区征兵办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我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院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学院办公室、党工部、教务部、招生办、学工部、就业办、财务部、资产与后勤管理部、保卫部、团委、各教学院系(副)书记担任成员。

第四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挂靠学工部,由学工部主任担任站长,配备工作人员,负责落实学院征兵具体工作。

第三章 应征入伍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我院适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学校所在地或生源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并向学院征兵工作站登记报备。

第六条 报名应征的学生根据兵役机关安排,参与体检、政审、走访和定兵等工作。

第七条 经兵役机关批准入伍的学生应凭《入伍通知书》,及时办理学费补偿、休学离校等手续。

第八条 应征入伍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部队报到,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服兵役。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役后,由学院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凭士兵退伍证到教务部办理复学就读。超过2年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自动退学的学生,学院可发给已修课程成绩证明;在校已修满一年以上课程,且全部合格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其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其中,公共体育课程成绩按85分(良好)评定,军事技能训练按合格评定,军事理论按80分(合格)评定。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一般回原专业学习。需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转专业(体育、艺术等术科类专业及专升本专业不能转专业。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原专业已撤销的,由教务部安排到其它相近专业学习;学习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在我院报名,经集美区征兵办批准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可享受学院给予的学费减免政策。学费(不含重修费,下同)按复学后所学专业年级学费标准,在扣除国家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标准后,减半缴交。荣立三等功及其以上者,学费按复学后所学专业年级的学费标准,在扣除国家对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标准后,予以全免。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到学工部办理当学年的学费减免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可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业办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 在新兵检役复查期间被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院准其复学,但不享受我院给予服役期满退伍学生的有关待遇。

第五章奖励及惩罚

第十五条 在部队表现优秀者,退役复学后,学院可选拔担任院、系级学生干部。复学后仍表现优秀者,毕业时,学院可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处罚外,取消其保留的学籍和复学资格,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对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有关优惠政策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福建省、厦门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院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征兵工作管理规定》(诚毅学综〔2014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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