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修订)
为加强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为学生干部:
(一)在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内任职者;
(二)按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经基层推荐,组织考察,选举产生或正式任命者;
(三)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考核者。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学生党支部中的学生支部委员;
(二)院团委工作部门、各教学院系团总支成员;
(三)院学生会、各教学院系学生会成员;
(四)院社团联合会成员;社团组织正副会长以上成员;
(五)院自律会、各教学院系自律会分会成员;
(六)院就业促进会、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学生记者团、国旗班、易班工作站、心理健康协会成员;
(七)辅导员助理;
(八)班级两委;
(九)学院或教学院系聘任的其他学生干部。
第三条学生干部岗位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中,班级班委会可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与安全委员各1名;班级团支部可设团支书(副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具体岗位可根据班级实际需要设置,可兼任,总数不超过9人。学生干部队伍应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在学生工作相关部门、团组织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四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到院、系、班学生干部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条件
(一)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课程挂科不超过3门(不含3门,重修已通过的课程不计算在内);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五)有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强,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六)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七)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第六条 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岗位要求,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组织推荐或自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经审批后产生,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上级党、团组织及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从学生中挑选骨干成员直接任命、聘任产生。
(三)学生干部任期一般为一个学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任职期限以各岗位规定为准。学生干部聘书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发放。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在维护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合理诉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学生职务具有的职权;
(四)对下级、本级、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
(五)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培训和教育活动。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带头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和水平;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团结同学,热心服务,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履行学生组织规定的工作职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五)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 协调好工作和学习时间的安排,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学生干部的教育、管理与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谁主管、谁管理、谁考核”,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班级两委、辅导员助理由辅导员负责,各教学院系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等学生干部由所在教学院系负责,学院其他职能部门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培训
为提高学生干部的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干部教育培训,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理论学习。主要学习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
(二)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干部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干部交流汇报制度。
(三)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经验、反馈信息。
(四)素质拓展。培养学生干部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互助意识,着力提高学生干部的创新创造和实践动手能力。
(五)社会实践。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开展调查研究、参观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接受教育,增长才干,提高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任期结束前,相关主管部门须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
(二)学生干部考核依据学生干部的日常表现和工作情况,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具体考核细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
(三)学生干部考核程序为:本人提交述职报告、所在学生组织提出考核等级、相关主管部门最后审定。
(四)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干部考核情况发放聘书,聘书的发放范围由相关主管部门自定;届中辞职、免职或届满考核不合格者,聘书不予发放。
(五)考核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与评奖、评优和毕业推荐就业等挂钩。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不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不能续聘原岗位或转聘相近岗位,不能高聘。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调整、辞职、免职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调整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调整岗位或所承担的工作量:
1、学习成绩下滑者;
2、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不能胜任所任职务者。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辞职
(一)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学习成绩明显下滑,课程挂科现象严重者;
2、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不能胜任所任职务,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者;
3、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者。
(二)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以辞职。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的免职
(一)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
1、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对工作不尽职尽责,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达到辞职条件而不辞职的;
4、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不适合担任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况者。
(二)学生干部免职由相关主管部门作出免职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集大诚毅学[2007]21号)同时作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