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9-10-28  点击:

诚毅学综[2017]1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普通本科学制为4年,专升本学制为2年。

第九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自新生入学时起连续计算,四年制普通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二年制专升本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二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在新生报到时,各教学院系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库,在学生毕业时,将纸质成绩总表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制定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新学习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因创业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根据其实际需要确定连续的休学年限。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普通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8年(专升本学生超过6年)且不满足结业条件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劝说无效者。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九条 上述条款未列明事宜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上述条款未列明事宜按照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及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不同等级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上述条款未列明事宜按照学校学生评奖评优评先和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上述条款未列明事宜按照学校学生申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教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集大诚毅学综[2015]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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