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6-09-01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校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六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条学生应养成正确的社会意识和精神信仰,不得在学校传播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邪教和非法传销等活动。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要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和制止。

第八条学生应遵守教学秩序和教学管理规定;不得旷课、迟到、早退,课堂认真听讲,课后认真完成作业;学习期间离校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校。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考场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不得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得使用任何方式作弊;不得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第十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共同创造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十一条学生应讲究仪容仪表,参加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应着装整洁整齐,准时到达,整队入场,对号入座,遵守纪律,有序退场,有规定的应按规定统一着装。不得穿拖鞋、裤衩、背心或带食品等进入教室等公共场所,不得在教学楼附近高声喧哗。

第十二条学生应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校园公共秩序:

(一)不得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吸毒、赌博,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有喧闹起哄、燃放鞭炮、摔损物品、打麻将、吸烟等不良行为;

(二)不得攀越校门、围墙、窗户和栏杆,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廊道护墙上或在其附近进行嬉闹、推挤、倚靠等,确保安全;

(三)不得将狗、猫、鸟等动物带入校园;

(四)遵守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使用的各种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禁止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摩托车(含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骑行自行车须注意安全,严禁飚车和违规载人;

(五)遵守学校信息宣传有关规定。有关学生的通知、通告、海报等要张贴在规定的地方,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各种海报、启事和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要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非法的和不健康的活动,不传播有害信息,不沉迷电脑游戏等。

第十四条遇台风等突发事件时,学生应自觉服从学校统一指挥,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全力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

第十五条学生对有关自身利益的问题,应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和相应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课外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锻炼、体育竞赛和文娱活动等,不得进入非法的娱乐和服务场所。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在校园内举行各种集体文化体育活动及邀请院外文艺团体到院内活动,需事先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校学生社团。学生在成立社团、开展社团活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成立社团,须制定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确定负责人等,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请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开展活动;

(二)学生社团要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和其他非法活动;

(三)学生社团应当积极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四)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须经学校批准;

(五)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报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接受学校管理。不得在校内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公益活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和假期社会实践。

第十九条学生外出活动或实习时,要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各项纪律和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大学生形象,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和不利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在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可从事勤工俭学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应按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校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集体校外活动。擅自外出活动发生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的场所。学生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共同创建一个整洁、文明、有序、和谐、安全的生活和学习环境。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设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全面管理,维护宿舍秩序,建设文明宿舍。

第二十四条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分系(含二级学院,下同)具体实施管理。学生应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一)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进出宿舍大门须刷(出示)校园卡并服从管理员的检查,携带物品出楼需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非执行公务,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

(二)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或占用床位,不得将宿舍钥匙交于外人使用;禁止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三)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住宿的,按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执行;获准外宿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其在校外的非学院组织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负责的行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四)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全部返乡,并不得提前返校。需要留校住宿或提前返校的学生,应提前向辅导员申请,由学工部统一安排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五)学生宿舍区执行统一的作息制度,周日晚至周五早上,冬春季早上6:00亮灯、晚上10:30熄灯,夏秋季早上5:30亮灯,晚上11:00熄灯;周五、周六和重要节日的晚上不统一熄灯,原则上要求学生于晚上12:00前自觉熄灯;学生必须于晚上11:00前回到宿舍,不得晚归、不归;

(六)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查房人员应佩戴有关工作牌(证)方可进入宿舍查房,学生应自觉配合检查和询问;学生有违规违纪时,应主动纠正并接受处理;

(七)宿舍内务卫生实行值日生制,值日生每天上午8:00、下午14:00前打扫好宿舍,室内要做到整洁;每周三下午,进行卫生大扫除;学生宿舍的用具要按规定摆放一致,衣物、鞋帽、用品统一摆放整齐,蚊帐、被褥按规定叠放,不得任意涂写、张贴字画等;

(八)自觉遵守治安管理规定,不得私藏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支等违禁及危险品;严禁随意移动或使用、损坏各种消防设施;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九)自觉做好防火、用电安全工作;严禁在宿舍区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蜡烛、煤油炉、煤气灶、酒精炉、液化炉、木炭炉等明火用具,燃点蚊香必须有安全措施,严禁将蚊香直接放置在家具上;除学校统一配置的电器外,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炒锅、电热壶、电热棒、电饭煲、烤箱、微波炉等300瓦以上(含300瓦)的电器;不得私拉电线及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和开关;

(十)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等从事影响他人休息、学习的活动,不得在宿舍楼内吸烟、喝酒、打麻将,不得在宿舍楼内观看、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使用计算机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休息和学习,不得外接音箱;不得在宿舍楼道打球或踢球;

(十一)学生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视机和洗衣机,不得在宿舍内存放使用个人家具等大件设施;

(十二)禁止用哑铃、家具、石块等重物在高处压晾衣服和棉被等可能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加强宿舍财物管理,不随处放置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随手关好门窗、水电,保管好钥匙。假期离校前应妥善安置财物,贵重财物自行保管,关闭好宿舍的门窗,切断电器电源、关闭水龙头。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果皮纸屑,不乱倒剩饭剩菜,不乱丢饮料或食品包装袋等杂物。严禁乱扔酒瓶、饮料瓶或其他物品等。

第二十七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区从事传销、叫卖、设点推销等商业活动。严禁在宿舍区内送餐。

第二十八条学生毕(结)业、转学、休学、退学、保留学籍、校外住宿等,应办理退宿手续。住宿费按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缴费管理规定》结算。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两天内带走个人全部物品,逾期遗留的个人物品将作为废弃物处理,由此发生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学生宿舍实行校产登记制度,学生入住宿舍时应查验室内的家具、设施的完好情况。学生要爱护宿舍的用具和设施,不得损坏、不得私自拆装或搬出宿舍,损坏要赔偿或接受处罚。退宿时,家具等公共设施有损坏或丢失的,必须按价赔偿。住宿期间遇家具设施损坏,可到管理员处登记请修,若是人为损坏,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条学生宿舍水电、网络、通讯设施由学校统一负责安装、维修和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装。不得私自打开水电表箱或进入配电房。学生发现水、电表等有异常情况,应及时登记报告。

第三十一条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计量、超额收费的管理办法。根据上级规定,学校给每位学生每月2吨水、5度电的定额补贴,每年按十个月计算,寒暑假不实行补贴。学校在每月初根据各宿舍的实住人数将用电定额充入智能控电系统。超额用电由学生自行到智能控电系统终端充值。水费每月抄表公布,按月并入电费结算。

第三十二条学生宿舍检查、评比情况纳入学生教育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学校将根据学生在宿舍区的表现,评出学生每学期的品行分,评定结果与学生的评奖评优评先以及入党推优、学生干部任免等挂钩。

第六章网络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言论、文章,不得散布各种谣言;不得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不得传播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

(二)不得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不得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

(三)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

(四)不得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本人使用的校园网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不得利用网络代刷信誉。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必须自觉学习安全知识,主动接受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各类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热爱生活,珍惜生命,增强对自身、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自觉履行成年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的义务。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生活、学习和各项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三十六条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者要充分估计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预案,必须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并为学生统一购买保险。学生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完成实践任务。

第三十七条国家法定长假期间,学生离校前必须报告并填写《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离校返乡(出行)情况登记表》,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注意自身安全。返校后必须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校外用餐时,要讲究文明礼貌,注意饮食卫生,不得酗酒闹事,必须在规定时间返校。

第三十九条学生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搭乘无牌证或违规超载车辆,过往公路要按规定走地下通道、斑马线或其它安全途径。假期往返学校,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上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第四十条学生游泳必须到正规管理的游泳场所,要注意安全,服从管理。游泳前要做充分准备,不得在水中嬉闹或擅自进行跳水等危险运动。严禁私自到无规范管理的水域游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凡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规章制度和本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对自身造成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责任;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集体、他人财物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自身、他人都造成伤害或对集体和个人财物都造成损失的,由所有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视情节按照《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校规校纪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因病和责任不在学校的意外伤亡,学校概不承担医药、医疗费和丧葬费。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的,或已被学校退学处理不按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或办理离校手续后滞留在学校的,以及节假日期间在校外等发生意外的,学校概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三条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补助金额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它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其它补助。

第四十四条各系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实行半军事化管理的专业,系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半军事化管理的特点,制定半军事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原《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集大诚毅学综[2011]12号)、《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集大诚毅学综[2012]15号)、《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集大诚毅学综[200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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