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2007年10月修订)
2012-04-26  点击:

为加强我院学生干部的管理,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参照《集美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干部
第一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为学生干部
(一)在经正式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内任职者;
(二)按学生干部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经基层推荐,组织考察,选举产生或正式任命者;
(三)主管部门列入年度考核者;
(四)任职文件或名单报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备案者。
第二条 学生干部的分类
(一)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社联会、自律会、就业促进会、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学生记者团、国旗班成员;系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成员;辅导员助理;班级两委;社团组织正副职以上成员。
(二)系级学生干部包括系团总支、学生会、自律会等学生组织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辅导员助理。
(三)院级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社联会、自律会、就业促进会、勤工俭学服务中心、学生记者团、国旗班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
第三条 学生干部岗位的设置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系级学生干部岗位设置由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确定;院级学生干部岗位设置,按照组织隶属关系分别由院学工部、团委确定。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四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品学兼优、工作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学生到院、系、班学生干部岗位上来,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学生干部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
(二)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学习成绩居班级中上;
(三)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工作作风民主;
(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
(六)有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强,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七)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八)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九)担任团组织干部必须具备正式团员资格。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任用
(一)学生干部产生办法
1、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组织推荐或自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经审批后产生,同时报相关部门备案。
2、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以由上级党、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从学生中挑选骨干成员直接任命、聘任产生。
(二)学生干部的选用
1、班级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组织、考核和选举,报系备案。
2、系级学生干部原则上从担任过班级学生干部的学生中推荐,由各系组织考核、竞聘并任命,报院学工部、团委备案。
3、院级学生干部原则上从担任过系级和系级以上学生干部的学生中推荐,由学工部、团委组织考核、竞聘并任命。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使用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由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采取以下办法进行:
(一)理论学习。主要学习政治理论和形势政策。
(二)业务培训。开展学生干部培训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建立健全学生干部交流汇报制度。
(三)例会制度。各级学生组织应建立例会制度,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经验、反馈信息。
(四)社会实践。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学生干部开展调查研究、参观考察等社会实践活动,鼓励他们在实践中经受锻炼,接受教育,增长才干,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八条 对学生干部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实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考核”,由各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生干部考核要围绕“德、能、勤、绩”四方面,依据学生干部的日常表现和工作情况,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情况载入学生档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学期考核结果与评奖、评优、推荐入党和毕业推荐就业等挂钩。学生干部考核未达到良好以上者,原则上一年以内不作为入党“推优”对象。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调整、辞职、免职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调整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调整岗位或所承担的工作量:
1、有一门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经考核不能胜任所任职务者。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辞职
(一)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1、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经考核不能胜任所任职务,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者;
3、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通报批评者。
(二)学生干部辞职程序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以辞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免职
(一)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免职:
1、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2、对工作不尽职尽责,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3、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
4、达到辞职条件而不辞职的。
(二)学生干部免职程序
班级学生干部由相关辅导员作出免职决定,并报系备案;系级学生干部由相关负责老师提出免职意见,报系审批后作出免职决定,并报院学工部、团委备案;院级学生干部由学工部、团委作出免职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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